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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发布时间: 2016年3月23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 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 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 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 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债权让与
  ——条件:债权有效/可让与(最高额抵押担保)/达成协议(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但需通知)
  ——法律效力:内部:地λ取代,从权利随之移转,瑕疵担保
  外部:一经通知,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
  债务人可援用抗辩权和法定抵消权
  表见让与
  2,债务承担
  ——种类:免责式,并存式
  ——合同订立方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应通知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须债权人同意
  ——效力:债务关系转移,从债务转移,抗辩权转移
  3,债的概括承受
  ——协议概括承受(协议转移并经对方同意)
  ——法定概括承受
  4,必要时均可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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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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