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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隐瞒事实是买卖合同接触的条件之一吗

发布时间: 2016年6月1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吴某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经过中介的居间服务,吴某与卖方朱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天吴某付了定金l万元,买卖双方对交房、付款等条款作了约定。签约一周后,吴某反悔,并向中介发出书面通知,认为卖方隐瞒了在一年内房屋里连续死亡两人的重要事实,造成重大误解,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卖方原本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经中介沟通后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但对定金退还不能达成一致。两个月后,卖方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因定金退赔问题与吴某闹上法庭。庭审中,吴某认为,房屋内发生过死人情况,不吉利,因卖方没有告知而产生误解,合同解除归咎于卖方。卖方认为,生老病死属人之常理,买方没有询问,自己没有告知的义务,合同解除应归咎于买方。法院经审理判决将合同解除归咎于买方,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主要有三个依据:
  (1)对人员死亡的事实是否应当告知存在争议,多数人认为,除非买方事先有特别要求,否则卖方对屋内死过人的情况没有法定的事先告知义务。
  (2)没有证据证明卖方或中介有欺诈行为。欺诈通常是指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请使对方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
  (3)重大误解之说难以成立。重大误解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内容、行为对象或其他直观信息认识错误,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在庭审中,买方提出其购房目的是用作婚房,但由于无证据证明在合同签订前有过约定或要求,且其同意接受房屋内原有设施、家具,法院据此没有采纳他的辩解。
  律师提示
  如果有证据证明买方购房的确是用作婚房,法院应酌情采纳吴某的请求。因此在购房之初,购房者也可把自己对房屋的要求向出卖方或中介公司讲清楚,最好是落实到书面上,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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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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