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11月9日公布并于该日生效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即《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该文规定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1992.10.22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予以废止。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受利益驱动,虽然各省在制定示范文本时在内容上已不再由劳动行政部门作为鉴证机关盖章并签署意见,但各地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时仍在文本最后加入了“鉴证机关及鉴证人”的内容。从上述规定看,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按当事人的约定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必到劳动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也节省了鉴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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