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汤某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某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约定对约定工程进行了施工,并于2008年4月基本完成预定施工段。同时还对邻近一段施工项目进行了施工。据双方结算,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240万余元。在汤某向中铁十八局主张工程款时遇到了障碍,汤某后委托本站熊律师代理此案。熊律师受理此案后即向中铁十八局发了封律师函,指出诉讼给对方带来的不利影响,并要求对方在七日内与汤某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律师函发出后的当天即收到对方的反馈意见。后熊律师在与中铁十八局项目负责人不断进行沟通、谈判,最后促成了《和解协议》的签订,一起二百多万的经济纠纷终获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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