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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各种劳动关系人员的管理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6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现就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存在的以下各种人员应当如何处理归纳如下:
      1、关于停薪留职人员。?
      依照《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和《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劳人计[1984]39号),“停薪留职”职工指当时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适用。
      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7〕15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已经签订停薪留职协议而期限未满的,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返回用人单位,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未按期返回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关于“离岗挂编”人员。?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应将“离岗挂编”人员限期 (即书面通知依法送达后1个月内) 召回,有岗位的安排上岗;对没有岗位且符合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其进中心。对不按期返回的,企业应在1999年底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两不找”人员。?
      对“两不找”人员(企业不找职工、职工不找企业),用人单位应将其限期召回,有岗位的安排上岗;对没有岗位且符合进中心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其进中心。对不按期返回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关于挂名挂靠人员。?
      用人单位应与在本单位挂名、挂靠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办理挂名、挂靠手续。?
      5、关于长期外借人员。?
      用人单位职工长期外借,如果属于本人原因,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协助其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如属于组织原因,用人单位与借用单位应签订专门协议,明确外借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方面的待遇及各自的权利义务。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应相应变更。?
      6、关于长期脱产学习人员。?
      用人单位对经批准或受委派长期脱产的学习人员,应与其签订协议并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7、关于因私出国人员。?
      职工因私出国超过批准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将其限期召回。对于不按期返回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8、关于长期病假人员。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长期病假职工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实行医疗期的规定。对于以病假为由从事其它有收入活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其劳动关系。
      9、关于不进中心不签协议的人员。?
      用人单位对应进中心而不进中心或进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保留从应进中心起算最多不超过3年,届时按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10、关于放长假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将放长假作为分流职工的一种渠道。对已经放长假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限期召回,安排其上岗,对没有岗位且符合进中心条件的,要安排进中心;对已经实现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协助其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对不按期返回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符合国家生育规定产假期满需继续照看孩子而请长假的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经本人申请,企业可批准不超过2年的假期。
      11、关于离岗休养(内退)人员。?
      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实行离岗休养(内退)。用人单位应与职工签订离岗休养(内退)协议,藉此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参照有关文件中的有关生活费发放标准确定其生活待遇。职工离岗休养(内退)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年龄已办理离岗休养(内退)手续的职工,要予以纠正。
      12、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离岗人员。?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到期的离岗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13、关于档案的转移和管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1个月内,对于已经实现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将其档案关系转入到新的用人单位;对于未能实现再就业的,应将其档案转入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14、关于经济补偿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限期返回而未按期返回的停薪留职、“离岗挂编”、“两不找”、因私出国、放长假的人员,用人单位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非因本人的原因脱离劳动岗位,并按规定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用人单位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15、关于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衔接问题。?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如欠缴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足欠缴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个人补缴)。职工实现再就业(包括从事个体劳动等)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过去的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的年限合并计算,过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续缴额累计计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实现再就业、本人又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暂时封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手续,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16、关于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等问题。?
      用人单位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集资款和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偿还和支付。对一次性偿付暂时有困难的,经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可制订偿付计划,签订偿付协议,并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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