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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俊律师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8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江海俊律师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一审胜诉

关键词:固定单价 价格上涨风险 违约 损害赔偿
承办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江海俊  
联系电话:13855148755 
电子邮箱:jytjhj@126.com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401室

案件概要:2009年7月14日,上林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肥东县店埠河环境综合整治二期项目绿化工程施工项目。2009年7月19日上林公司与肥东县建设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肥东县店埠河环境综合整治二期项目绿化工程,工程地点为肥东县店埠镇八斗路桥上游,工期为70天,合同价款5388567元,固定单价,付款方式为月进度付款比例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后付至合同造价的80%,工程决算审计后付至工程造价的95%,剩余5%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此外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

2009年9月底工程开工,由于施工用地征用及拆迁等原因一直无法正常施工,上林公司直至2013年7月才陆续进行绿化施工。之后,肥东县住建局施工场地清理一段原告施工一段,时干时停,直至2015年8月才完成了肥东县店埠河环境综合整治二期项目绿化工程项目。期间绿化主材价格大幅度上涨,2009年上林公司投标时的编制成本已远低于施工时的市场价。

作为上林公司代理人,江海俊律师认为: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固定单价,并约定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属于合同价款中的风险范围,此外承包人先后在投标文件、投标函中也曾承诺报价不作调整。但是本案实际使用苗木主材价格比合同价款高的原因是发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场地所致,因此应理解为发包人的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了损失,因此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附:代理词)


   最终一审法庭支持了江海俊律师的观点,判决肥东县住建局承担上林公司苗木差价损失。(附:判决书)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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