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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发布时间: 2017年3月24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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