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85514199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新闻动态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 2017年3月28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沪高法民一[2007]21号)
1、约定违约金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处理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调整的,法院可以参照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进行调整。
2、当事人对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未提出主张的处理
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违反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请求调整,法官也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调整。
3、借款合同履行中,因国家金融政策调控,导致约定借款利率参考标准变化的处理。
借款合同订阅时,约定借款利息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土壤溶液利率的4倍。履行中,因国家金融政策调控,导致约定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应按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4、借款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利息,当事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处理
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但约定了借款利率,且该借款利率高于争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可视当事人对系争借款的可得生产单位标准计算已有明确的预见,当事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可按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若当事人未约定借款利率,或者约定借款利率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禁止违约方从违约行为中获益的合同法原则出发,债权人的损失不应低于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所计算的利息。故当事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5、当事人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
当事人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约定,可一并予以支持。但当事人以两者相加明显过高为由请求调整的,法院可参考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予以调整。

2007年9月21日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fhtlaw.com/news/view.asp?id=877460264911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合肥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385514199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