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85514199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合同知识

仓储合同存货人的说明义务

发布时间: 2017年6月23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仓储合同存货人的说明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83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储存,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该仓储物的性质以及预防危险、腐烂的方法,提供有关储存的技术资料,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存货人违反规定,不履行该义务,保管人有权拒绝接受该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因接受该仓储物而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济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定: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损毁或人身伤亡的,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fhtlaw.com/news/view.asp?id=885407662303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合肥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385514199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