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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之合同解除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4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导读]"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终止是指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三季度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总量有所下降,但进入仲裁环节的劳动争议案件请求复杂、疑难增多、调处难度加大。第三季度,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总量为6624件,其中我市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235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9.8%。与此同时,在受理的案件中共处理案件2310件,季末未结案1239件,至季末全市结案率为85.5%。其中,劳动者胜诉或部分胜诉的结果仍为主流,完全胜诉527件,占处理案件比例22.8%。
  本季度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4654人,略高于去年同期1.2个百分点,受理总数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为41起,涉及劳动者2261人,同比分别下降了6.8%和上升了18.3%。特别是宁波国家高新区,本季度集体争议案件高发,共计发生集体争议3起,涉及劳动者169人,指向的被申请人系同一家企业。该企业因在职工加班工资、高温费等问题上管理及处理不当,引发了职工群体上访事件。经调解,该企业的劳动争议已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季度,除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待遇赔偿、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常规案由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支付、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成为新的热点案由。目前,我市劳动者积极维权的意识和行为普遍显现,以往以解除或终止时算总账为主的做法渐渐被日常维权、多次维权的现象所替代。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使得部分企业开始比照相关法律指导日常生产管理行为。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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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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