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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之法理分析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17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死亡赔偿金”作为一个其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科学性构建的重要法律术语,在我国现行法中并没有被给与直接的说明或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工作及当事人权利的实现。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提及的“死亡赔偿金”,由于与2001年3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死亡赔偿金”规定有明显冲突更是引起了立法与司法工作中的很大混乱,笔者在梳理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发表一己之管见,希有裨益。

  一、我国死亡赔偿金的立法沿革及比较分析

  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使用了“死亡赔偿金”这一法律概念。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1994年5月12日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000年5月8日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001年3月8日,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没有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作出有权解释。但通说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的死亡赔偿金,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死亡补偿费虽名称不一致,但结构设计完全一致,采纳的是扶养丧失说,同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2001年3月8日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至此,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之通说正式成为官方解释。

  2003年12月4日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一反常态,彻底抛弃了精神损失说,把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物质损失。其第三十三条规定:“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由此可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是与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组成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列的其他物质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是其计算依据。另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通过的,也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中的第五十条第十一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其计算标准明显与上述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差别巨大,这也佐证了我国最新的死亡赔偿金概念与精神损害赔偿金或抚慰金完全是两码事,而且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理论上构成了死亡民事赔偿的最主要的两部分,这较之于在此之前的将死亡赔偿金等同于精神损害慰抚金的立法无疑大大增加了受害人可获赔偿的范围,是我国相关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及其分配

  以上仅仅是从立法本身的逻辑性上分析了死亡赔偿金是与诉讼前先期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对当事人的物质赔偿,解决了其最表象的法律性质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即其权利主体问题也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部分,首先应分出一半属夫或妻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的规定分配。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依法不能继承,而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分享。第三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赔偿义务人对死者因其非正常死亡所造成的一种物质损失的赔偿,应当属于死者的遗产,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依《》的相关规定继承。

  1、死亡赔偿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依婚姻理论,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死亡赔偿金则是基于夫或妻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而不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死亡赔偿金是否为遗产?《》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因死亡而得到的赔偿,其产生于死亡之后,当然不是遗产。

  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应当由死者近亲属依《》的相关规定分配。理由是:

  首先,死亡赔偿金被定性为物质损失,其计算依据中直接的一个指标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纯收入。从其计算依据可以发现侵权行为法中的恢复原状原则是其法理依据。其结果是在假设死者在社会平均寿命状态下所能创造的社会平均意义上的可支配收入,也就是当事人能自由支配的收入。这些财产在死者正常死亡后最终会被继承。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持正常状态或应当状态。其次,死者的近亲属是导致死亡的侵权行为的间接受害者。死者的死亡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同时也使他们丧失了未来可以预期继承的遗产。故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应是法定继承的权利主体。再次,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我国虽无明文规定,但对于死者身后的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却不乏先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法定的条件下,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毫无疑问,这里所指的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死亡后获得的赔偿,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相近。

  另有一个问题就是死者的生前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享有请求权? 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而且债权人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受偿。法理依据也是恢复原状原则。我国亦规定死者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前必须先以遗产清偿债务。因此,死者的债权人也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之一。但对于具有严格人身关系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抚养费及其他赔偿款没有请求权。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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