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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要约与承诺的主要区别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4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区别在于审查受要约人的答复是否对原要约内容在“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Υ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各个方面进行了修改或变更,而不宜简单将其回复认定为是对要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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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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