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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4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多式联运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是指在多式联运中,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货物的灭失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包括货物实物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丧失以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各种情形。“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责任限额”主要指赔偿范围以及最高限额。
  依我国《合同法》第321条规定,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采用区段责任制,即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时,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某一运段的举证责任由实际承运人证明。由于多式联运承运人未参与运输或未参与全部运输,故无法举证证明,举证人要证明损失不是发生在本区段或证明发生于其他区段。但无论谁举证证明,都先由多式联运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然后再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追偿。如果实际承运人无法证明损失是发生于某一区段的,应依《合同法》第311条、第312条规定处理,损失按各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比例分担。因为承运人无法通过举证使自己免责且若强要某一承运人承担则可能显失公平,再者也无法证明损害可能发生于某承运人实际承运期间,故依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比例分担损失较为公平。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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