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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的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6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的赔偿损失
  《合同法》规定,导致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所说的赔偿损失的要件有三个: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赔偿义务人必须有过错,即因故意或者过失使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过错行为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产生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对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缔约费用,即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其二,履行费用,包括为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和实际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其三,合理的间接损失,如由于信赖所订立的合同有效从而丧失了与他人订立有效合同的机会而产生的损失。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前者仅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和对方将履行合同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后者为期待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原则上而言,信赖利益的赔偿不能超过期待利益。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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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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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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