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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之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延

发布时间: 2018年7月16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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