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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8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先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不能直接解除。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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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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