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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放弃辞职权?

发布时间: 2016年2月4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实践中所称的“辞职”,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法定的,不能剥夺。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自愿放弃辞职权,该约定是无效的。辞职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权、择业权的体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剥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延伸阅读:合同法全文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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