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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的合同

发布时间: 2016年4月13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该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它可以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作为期限的事实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而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发生并不确定。根据事实到来的日期是否确定,可以将期限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此处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是不同的,前者特指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事实,后者是对当事人基于已经生效的合同所负义务的履行所施加的限制。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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