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死案例:江海俊、黄新伟律师为一起贩卖毒品案成功辩护
案情简介及办案经过
2014年9月19日,H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9月22日,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认为H某贩卖甲基苯丙胺、麻古,构成贩卖毒品罪,另H某存在累犯、再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H某,查阅案卷材料,与办案机关交流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并制定详细的辩护策略。
2015年12月17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H某在贩卖毒品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H某贩卖毒品犯罪未遂;3、案涉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较小。2016年1月18日,一审法庭作出(2015)阜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判处H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H某第一时间提出上诉。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上辩护律师就案件事实、取证程序瑕疵、法律定性等问题据理力争。2016年7月4日,二审法院作出(2016)皖刑终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四项,即:被告人H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改判为:上诉人H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改判后,委托人以及上诉人均表示对辩护人的工作很满意。
案件评析
辩护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种权利,而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是一种义务。本案H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案件事实没有异议,有异议部分却又不作辩解,态度十分消极,因此本案辩护方案的重点和难点就在于被告人态度消极的情况下如何把握案件事实并与量刑辩护有机结合起来。首先,辩护人提出了所有H某有可能存在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其进行了全面的量刑辩护。同时,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辩护律师仔细研究了公诉机关所提供的现有的证据材料,放大其中瑕疵,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最终H某得以免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