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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期不能超过5年

发布时间: 2013年9月17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南昌万先生问:李某在2000年的时候向我借了5万元买了车,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碍于情面我也就没急着讨要。现在我了解到李某已无财产可还债,并且当年买的车也已被李某在2002年无偿赠与他弟弟。
  请问,我能否请求撤销李某向其弟弟赠车的行为,转而让李某用车抵偿部分欠款?
  答:《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根据你的情况,因李某无偿赠与车的行为发生于2002年,距今已超过5年,所以你的撤销权已消灭,你已经无权行使撤销权。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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