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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潮凸现“政策性违约”难题

发布时间: 2013年9月17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连日来楼市调控新政密集出台,导致新一轮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将涌向法院。因政策调整造成购房人退房或“断供”,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免除买房人的违约责任?法律界对此说法不一。相关人士建议,法院应尽快对此类纠纷进行调研,以统一裁判标准。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研究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以来北京二手房市场违约中,90%是卖方因为房价上涨过快,认为售价过低而违约。今年4月15日以后,买方违约现象集中出现。据悉,二手房买方的违约比例已占到违约总数的70%。而以“银行首付提高无力筹够首付”为由违约的客户,占到了买房违约总数的80%。
  此外,一些一手房买家也开始酝酿退房。北京中原预计,5月份以后商品房、二手房将迎来一波违约潮。多位法官表示,由政策调整带来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近期将开始集中涌入法院。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属于该法规定的“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房人将不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买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缴纳的定金或首付款等,卖房人应如数退还。那么因为政策调整造成首付款比例提高,购房人因为凑不够首付款而要求退房,或者因为银行停止对三套房发放贷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对此,门头沟法院的有关法官认为,因为政策调整导致的违约,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而应该属于该法规定的“情势变更”。对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购房人要求退房,有可能不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可能会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卖房人退还定金和首付款;也可能会判决修改合同,在还款期限方面给予延长。
  市一中院有关法官则认为,政策调整导致违约,不应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情势变更”。如果法院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势必导致一些看到房价下跌的买房人不诚信,以此为借口达到变相毁约的目的。
  民法专家、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表示,我国《合同法》中对于政策调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没有明确规定,他个人认为政策调整导致买房人无法履行合同,应该属于“不可抗力”。
  记者采访到的法律界人士均表示,由政策调整造成的房屋买卖纠纷,还是个新课题。法院应尽快对此类案件进行调研,以统一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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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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