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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签合同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 2015年3月25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每年的开春之后,正是各大公司单位招聘之时,也是应届毕业生找工作的大好时候,不过,由于初入社会,对劳动法不甚了解,很多毕业生都不知道试用期到底要签不签合同,在这里,华律网的小编撰文告诉大家:试用期是要签合同的!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保。在试用期,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多长,也不是单位说了算,按国家有关法规,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实践中,确实有不少用人单位口头与劳动者约定3个月或6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将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单位往往要“吃亏”。
  既然在劳动争议中,单位的这种做法要吃亏,为什么很多单位又决口不提签合同的事了?这就是因为一些无良公司抓住大学生法律常识薄弱的弱点,企图钻空子,怀着侥幸的心理,所以华律网提醒广大大学生,一定要知法懂法,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还要会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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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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