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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发布时间: 2015年6月17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合同以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间为生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则规定财产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但如属于担保法施行前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或者是当地政府部门没有设立抵押登记部门、没有抵押登记业务无法办理登记的,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抵押人已经将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抵押合同自权利证书交付时起生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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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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