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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行使

发布时间: 2015年7月15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行使
2000年1月1日,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
  试分析:
  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行使该权利需满足那些条件?
  参考答案:
  某乙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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