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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协议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 2015年9月5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案例:
  2003年5 月,开县铁桥镇村民杨明(化名)做生意亏了本,欠上了好友周伟3 万元钱。后经周多次催要,杨由于欠帐太多没有能力偿还。
  2005年,周与杨协商,决定将杨价值4.5 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周。在办理抵押手续时,由于周考虑到以后如果杨还不起他3 万元钱,就有可能要将杨的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头上。于是,在办理抵押时,两人就将价值4.5 万元的房屋抵押为3 万元。同时,周给杨口头承诺,以后房屋过户以实际价格为准。因此,两人就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杨同意将自己4.5 万元的房屋以3 万元抵押给周。
  2006年8 月,周再次找到杨偿还其3 万元欠款。杨没有能力偿还,于是,周与杨二人到有关部门将杨的房屋手续办到了周的户头上。但事后,杨认为,他的房屋价值4.5 万元,自己仅欠周3 万元,并且周曾经口头承诺房屋过户以实际价格为准,因而周应当补给自己1.5 万元钱。而周却认为应以协议为准,不应该补钱给杨。
  从本案来看,双方当事人周和杨明两人,都是权利人参与处分权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两人的先前的房屋抵押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了登记,应视为有效抵押,后因杨明无钱归还周的欠款,双方再次协商,杨同意将自己4.5 万元的房屋以3 万元抵押给周应视为双方认可的抵偿行为,因此,在法律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合同法》第3 章《合同的效力》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毁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本案当中的周不具有以上行为,并且两人的协议合同还是有效合同,虽然杨称周曾经口头承诺房屋过户以实际价格为准,但在两人的房屋抵偿协议上没有这项口头承诺的证据,而周又不承认杨的说法。因此,周不付给杨1.5 万元。也就是说按照两人房屋抵偿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杨将价值4.5 万元的房屋以3 万元抵偿给周是合法有效的。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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