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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接受货物的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15年9月29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买方接受货物的行为有哪些
案例介绍:某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6%、含油量20%、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份20%、含油量9%、含杂质4%。买方向我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但当我方预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已将该批榨油大豆运往他国销售。问:合同中就这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我方是否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分析: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在本案中,买方向我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但当我方预就此案件进行核查时,买方却已将该批榨油大豆运往他国销售,这表明买方对货物作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导致买方事实上已接受了货物,从而丧失了向卖方索赔的权利。所以,我方不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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