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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损害赔偿的限制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1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合同损害赔偿的限制
(一)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则将违约当事人的责任限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发展。
(二)损害赔偿的减轻
  损害赔偿的减轻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减轻损失的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一方的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2、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3、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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