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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委托人要求行纪人从事贸易活动的权利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3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交易。若委托人对于行纪人所为的买卖指定了一定的价格,行纪人应按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进行买卖。行纪人不按照委托人指示的价格进行买卖有两种情况。一、以低于指示价格买出或者以高于指示价格买入,执行委托事务的结果不及依委托人指示实施买卖有利;二是以高于指示的价格卖出或者以低于指示的价格买入,执行委托事务的结果比依委托人指示进行买卖更有利。《合同法》第418条的规定行纪人低于指定的价格买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则委托人可以不承认该买卖对其发生效力。如果行纪人不补偿其差额的,则委托人可以不承认该买卖的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买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依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该交易利益属于委托人,因为行纪人始终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代委托人进行交易的,但是,若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的提示,行纪人只能依特别指示的价格交易,不得违背该指示买出或者买入,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18条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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