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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的履行原则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26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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