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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解释范围

发布时间: 2016年1月10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林某于2003年6月至2004年某分别向何某借了11万元款项用作生意经营,双方有写欠条,
  欠条是以何某笔迹所写
  兹借3万元整利息是百分之二利息三个月还一次,本金不限时间然后被告林某签名,未写明向谁借款,
  原告于2009年起诉至法院,法庭称在7月27日开庭,在开庭当日没开庭在庭长办公室内调节
  我方(被告)与原告商量原告称首付2万一个月内付清然后每三个月即一季度还五千,我方被告林某基本上同意,但目前生活拮据首付只能付五千,然后一季度还五千之前2003年的利息不要,
  就首付多少产生分歧而最终调解失败,
  被告林某目前职业是替人开出租车,陈某做家庭副业,膝下有8岁男孩一名和一名18岁女儿都在读书,林某月收入仅一千多元,房子一个是早先1997年建成的毛坯房,
  现在我们想了解下
  1.原告是何某借的钱让张某起诉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写的欠条是何某亲笔写的但是张某不在场是否生效?
  2.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会不会判决被告林某将房子查封然后拍卖?根据查封法第六条的规定能否保住房子?是否会拘留?
  3.被告双发主观上有还款意愿,但是外债还欠很多,原告律师曾宣称,就是你所有债权人都来分这房子你房子拍卖掉的钱还给我,不够数额的还是要还,你这辈子这钱都要还完,不还完就一直拘留你直到你老死,你不信你去找律师问问去。这点是否有根据?
  4.这类案件的律师费多少?能达到一个什么效果?我方希望首付不要首付,每季度还款四千利息不算,这样子是否能够达成?
  5.希望律师能够回复,谢谢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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