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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职业病员工的合同解除

发布时间: 2014年3月18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李某于1996年1月与某矿产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2006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中约定,如果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管理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2006年7月,时任煤矿监督员的李某在盯岗期间睡觉,被考核人员发现,企业以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007年3月李某向区劳动局投诉,认为其患有尘肺职业病,用人公司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区劳动局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职业病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企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职业病。
  职业病必须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就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的诊断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而且其诊断标准和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也就是说确定为职业病是需要由有权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出。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向职工说明工作岗位可能存在职业病情况。
  因此,本案中李某是否属于职业病,首先要由相关部门进行职业病诊断,如果诊断为职业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要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险工作的劳动解除合同,须先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故该企业不能与李某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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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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