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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

发布时间: 2018年3月31日 合肥合同律师   http://www.hfhtlaw.com/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4、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在上述5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均取得法定解除权,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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