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观念已经深人民心,但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新法的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如果观念还不更新,在试用期内不提前通知就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但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调整,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试用期后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书面通知”,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未要求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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