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合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相对不起诉
【辩护人】江海俊,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
陈 凯,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马世理,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情介绍】
2017年年初,因物流合作事宜,安徽某公司的业务员结识A某(另案处理)。A某为公司分别在2017年10月、2018年6月、2018年12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起诉意见书指控: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B某(财务业务员)、C某(实际经营人)、D某(股东、财务负责人)、E某(股东)以公司名义,在与另外三家公司(由A某联系)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公司先后三次虚开增值税发票9份,税额124935.02元,价税合计887282.5元。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B某、C某、D某、E某的行为已触犯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将案件移送Y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1.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承办律师立即联系Y区人民检察院进行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跟当事人核实案件具体情况,根据卷宗材料,为当事人制定最优的辩护方案。
2.承办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初步的辩护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详细沟通案件细节,为此,承办律师向检察官提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检索报告及企业合规申请书,进一步阐述辩护观点: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从轻、减轻情节,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2022年8月5日,在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就本案是否适用不起诉决定举行了听证会,在场的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可以适用不起诉决定。
4.经过Y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法对4名犯罪嫌疑人均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2年8月19日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结果】
Y区人民检察院认为4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多项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对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撰文:江海俊 马世理
编辑:潘雪梦
审核:许憬 曹富乐
附:四人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