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建筑工程质保期、维修费、损失赔偿
【代理律师】江海俊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建设工程部主任、省招投标法律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1日,A某与六安万达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1、2017年9月7日向A某交付案涉商铺;2、如发生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万达公司应当及时维修,造成损失还应当予以赔偿;3、建筑工程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防水保修期为五年。
2018年8月,A某发现案涉商铺屋顶漏水,遂即联系万达公司维修,但一直未修好,2022年4月25日,商铺因屋顶漏水严重,承租户无法正常使用而搬离。2022年7月21日,A某将商铺出租给案外人B某,同时再次联系万达公司对屋顶漏水维修,但万达公司以工程质保期于2022年6月15日到期为由拒绝维修。后A某为避免损失扩大,自行联系原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支付维修费。A某诉请万达公司赔偿其维修费、租金损失,并顺延商铺保修期。
【争议焦点、难点】
1、防水质保期从何时起算;
2、租金损失如何承担;
3、商铺屋顶防水工程质保期是否顺延。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诉前与A某积极沟通,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及赔偿损失依据,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在与万达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万达公司赔偿A某商铺维修费、租金损失,并顺延保修期。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本着实事求是,明辨是非的办案宗旨,在疫情期间亲临商铺屋顶漏水现场踏勘,为正确裁判打下基础。此案完全胜诉,证明了金亚太律师的专业水准,承办法官认真负责的态度,让A某深切感受到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的公平与正义。
【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万达公司赔偿A某租金损失、维修费,并顺延商铺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一年。
【律师观点】
1、万达公司以开发项目整体质保到期为由,拒不提供保修服务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2、由于万达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案涉商铺经营损失及额外支出的维修费用,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在瑕疵工程完全修复后,案涉商铺质保期应依法顺延,以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万达公司房地产开发商逃避法定责任的不良行为。
【附判决书】
撰文:张健
编辑:潘雪梦
审核:许憬 江海俊